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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规,不知这些小心违规!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2日

作者: 李雪昆 赵新乐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网络生活的同时也连带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的出现和普及也改变了原来相关规定主要立足“门户网站”的时代背景,因此,在完善立法加以规范的共识下,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一时间,“6月1日起公众账号不能发新闻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等话题引发热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试图解开其中疑问。
       新的网络新闻信息 涵盖了啥?
       对于《规定》公布后的热议,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告诉记者,《规定》适应了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在原三类许可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而这一过程中,《规定》重新定义了网络“新闻信息”,体现了规定内容的延续性,也考虑到了网络新闻信息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网络新闻信息不仅要看内容类别,还要看社会影响,涵盖了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秩序、社会公共价值体系、会引发社会讨论的新闻内容,为相关规范提供了逻辑起点,也提示个人与机构在从事新闻信息服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辅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界定的细化,强化了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可延展性。
       王四新表示,《规定》实施后,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其中,依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在其平台上注册公众账号的用户履行主体责任。用户通过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用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以提供其他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服务提供者明确了啥?
       在日益复杂的互联网传播环境下,网络传播“把关人”对于信息筛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主体社会责任更加明确。”王四新表示,新的《规定》对互联网信息需要“把关”什么、由谁来“把关”以及如何“把关”等一系列问题都做了详细表述。
       那么,《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呢?一方面,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另一方面,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常态化的运行规范。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设立总编辑,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宋建武表示,互联网新闻信息应当由专业人员“把关”。伴随网络直播等新传播业态的出现,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可以保证出现问题后及时有效地处置。
       对用户隐私保护规定了啥?
       在新闻信息传播和网络管理过程中,公民隐私泄露情况时有发生。“新规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用户在隐私方面的权益保护。”王四新这样说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进一步予以解读,他表示,在用户隐私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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