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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研究
作者:
张梓太 沈灏 张闻昭 著
定价:
35 元
页数:
343页
ISBN:
978-7-309-11416-4/P.13
字数:
261千字
开本:
32 开
装帧:
平装
出版日期: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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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序言
      
       本书所述的深海海底又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约占海洋总面积的65%、地球表面积的49%。“区域”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主要有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天然气水合物和深海生物基因等。多金属结核的资源总储量达3万亿吨,广泛分布在世界各个大洋4000—6000米深的海底,含有锰、铜、钻、镍、铁等70多种元素,具有极高的开发价值。多金属硫化物主要出现在2000多米水深的大洋中脊和断裂活动带上,是一种含有铜、锌、铅、金、银等多种元素的重要矿产资源,具有良好的开发远景。“天然气水合物”又称“可燃冰”,资源总量约等于世界煤炭、石油、天然气总储量的两倍,是一种潜力极大的新型清洁能源。“区域”还具有巨大的科研和军事价值,已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海域。此外,“区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成为当今热点问题,联合国已启动和筹备“新执行协定”的谈判进程,预计2015年后将正式启动磋商。这将重构国家管辖外海域的利益格局。
       围绕如何有序地利用“区域”矿产资源,国际社会从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讨论,联合国大会成员国经过海底管理委员会会议、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联合国秘书长非正式商讨等会议,最终于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后经过联合国秘书长非正式商讨会议,《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也于1996年生效,最终公约于1996年生效。公约规定,“区域”海底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遗产,公约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负责管制区域资源开发的主要行政机构。该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标准和规章 逐渐建立和完善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法律制度。
       国际层面,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管制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主要行政机构,陆续出台了勘探规章 ,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00年通过《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2010年5月通过《多金属硫化物的探矿和勘探规章 》;2012年7月通过《富钴结壳的探矿和勘探规章 》,这些勘探规章 以及将来陆续出台的勘探和开发规章 将构成《开发法典》,构成完整的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内层面,诸多国家开始着手进行国内的管制立法。事实上,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时,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开始就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进行了单方面的立法,并且发达国家之间签订了互惠协议,在各自的国内立法中通过对互惠国的认定以及对互惠国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达到相互承认和相互支持的目的。因此技术发达的国家通过此种国内立法以及国家之间的互惠协议,保护这些国家已经在海底开发中的投资。在1980年到1985年之间,六个国家通过了有关海底资源开发的国内法,并且它们互相承认各自国家在“区域”对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利。其中美国1980年通过了《深海硬矿物资源法》,英国1981年通过了《深海开采法(临时条款)》,法国1981年通过了《深海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和开发法》,德国1980年通过了《联邦德国深海开采临时管理法》。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美国通过了有关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的谅解协议,该谅解协议以政府间协定的形式,确认了六家西方工业财团就申请采矿区域的重叠达成调整协议。临时谅解规定,各协议国不得对六家国际财团自愿解决冲突的协议所涉及的区域颁发批准书,也不得在该区域从事深海海底作业。此外,1982年,美、德、英、法四国缔结了《关于深海海底多金属结核暂行安排的协定》,该协定的内容限于解决因不同国家的申请人所申请的矿址发生重叠的现象所引起的争端。
       公约生效之后,有关“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立法的国际法律体系开始形成和完善,诸多国家亦加快了国内相应立法,如捷克2000年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矿、勘探和开发的第158/2000号法令》,德国2010年的《海底开采法》,斐济2013年的《国际海底矿物管理法》,英国2014年的《深海开采法》,汤加2014年的《海底矿产资源法》以及新加坡2015年的《深海海底开采法》。这些国家的立法都是为了配合国际海底管理局管制“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同时亦有不少国家出台了管制其管辖范围以内海底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立法,如澳大利亚1994年的《联邦离岸资源法》,新西兰1964年的《大陆架法》,1991年的《皇室矿产资源法》,俄罗斯1995年的《联邦大陆架法》,1998年的《联邦专属经济区法》,等等。
       中国是第一个在两大洋(太平洋、印度洋)拥有三种资源四个矿区的国家,中国在“区域”的活动受到各国关注。中国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主要成员,在“区域”资源的勘探和研究开发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2001年5月,中国大洋协会与管理局签订了《勘探合同》,确定了太平洋中部拥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商业开发权的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2011年7月20日,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大洋协会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区的申请, 中国大洋协会在西南印度洋获得了一块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的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区。2012年7月,中国大洋协会又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了富钴结壳勘探申请,在西太平洋获得了3000平方千米的富钴结壳勘探合同区。2014年8月8日,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提交了关于多金属结核的勘探申请,该申请由中国政府担保,申请区位于太平洋中部克拉里昂克利伯顿区的保留区。但是我国专门的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国内立法仍然处于空白,这不利于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新资源的研究和发现等方面的工作,不利于我国在有关国际组织中以及在制定相关国际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书追溯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制度历史沿革,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和开发方面的国内立法,主要对其国内立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比较,并为我国将来制定专门的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提出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张梓太,男,1964年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学研究。
      
       沈 灏,男,1988年生,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环境资源与能源法方面的研究。富布赖特(Fulbright)学者,获选2014-2015年度“中美富布赖特联合培养博士生子项目”,受美国国务院资助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论文研究,在《南京大学学报》《江苏社会科学》等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数篇文章。
      
       张闻昭,女,2008-2012年在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学习统计学,2013-2014年在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学习工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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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目录
      
       第一篇 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制度历史沿革
       第一章 国际海底制度形成之商讨(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前
       第一节 深海海底矿物的发现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提出
       第二节 海底委员会的谈判(1969—1973年)
       第三节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第二章 国际海底制度形成之商讨(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
       第一节 预备委员会(1983—1994年)
       第二节 联合国秘书长非正式商讨(1990—1994年)
      
       第三章 国际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律制度的最终形成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区域部分
       第二节 1994年《执行协定》对《公约》的主要修改
      
       第二篇 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国际法律制度
      
       第四章 探矿与勘探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探矿
       第二节 勘探
      
       第五章 区域活动中作业者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
       第二节 安置勘探和开发设施时应尽的义务
       第三节 安全保障制度
      
       第三篇 域外经验
      
       第六章 国外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
       第一节 国外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梳理
       第二节 国外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重点问题研究
       第三节 国外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展望
      
       第四篇 中国策略
      
       第七章 中国国内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及空间
       第一节 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实践
       第二节 中国国内立法的必要性与空间
      
       第八章 中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一节 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和制度
       第二节 中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附录 国外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例
       英国2014年《深海开采法》
       裴济2013年《国际海底矿物管理法》
       捷克2000年《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矿、勘探和开发的第158/2000号法令》
       德国2010年《海底开采法》
       库克群岛2009年《海底矿产资源法》相关条文
       汤加2014年《海底矿产资源法》部分法条整理
       新加坡2015年《深海海底开采法》
      

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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